行为分析范式在数据权益保护案件中的适用'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裁判思路分析

Published date01 April 2024
Subject Matterntitrust/Competition Law, Antitrust, EU Competition
Law FirmAnJie Broad Law Firm
AuthorMr Nick (Qinghui) Liu and Wanyan Yuqian

前 言

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裁判数据权益保护案件时,裁判路径可以大致分为权益保护范式和行为分析范式。行为分析范式,是指在裁判中不分析或者不过多分析原告是否享有应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而是着重分析被诉行为是否具有不正当性,进而得出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裁判分析路径。司法实践中,适用行为分析范式进行裁判的案例占26.67%,原告的胜诉率为63.64%(详见 《数据权益保护研究系列文章之一 '数据权益保护司法裁判数据分析》)。行为分析范式能够贴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反映市场运行机制,体现经营者、消费者及社会公众利益保护的目的,下文将以采用行为分析范式的典型案例为切入点,对这一裁判路径进行分析,并提供应对类似案件的实务建议。

一、适用行为分析范式的典型案例

司法实务中,行为分析范式主要分析行为是否具有不正当性,部分案例同时会考虑涉案数据是否构成原告的合法权益。在论述行为是否具有不正当性时,主要从行为是否违反商业道德、是否形成实质性替代、是否影响市场竞争机制、是否导致社会总体福祉下降等多种方面进行综合判断。

(一)上海钧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与深圳市大展鸿途科技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案

1、基本案情

上海哈啰普惠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啰普惠公司)与上海钧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钧丰公司)合作运营"哈啰单车"服务。深圳市大展鸿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展鸿途公司)、深圳前海创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品公司)、深圳前海点点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点点公司)分工运营"全能车"APP,由其他共享单车平台注册用户共享账号,将账号分配给"全能车"注册用户使用,以实现向用户提供多品牌共享单车骑行服务的目的,其中包含"哈啰单车"。哈啰普惠公司、钧丰公司认为大展鸿途公司、创品公司、点点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并提起诉讼 1

2、判决认定

(1)被诉行为具有竞争属性。判决认为,被诉行为改变了原有的商业结构,成为市场交易机会的直接争夺者,影响并改变了市场机制对资源配置的功能发挥,具有竞争属性,能够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评价。

(2)被诉行为的不正当性。判决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对行为的不正当性进行分析:

  • 一是关于一般条款的适用。判决认定在互联网领域内,通常的"不劳而获"并非当然具有可责性,应当审慎判断。被诉行为的事实外观无法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因此需要参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进行裁判,重点考察市场竞争秩序是否遭到扰乱,具体表现为被诉行为对市场机制的影响。
  • 二是关于被诉行为对市场机制的影响。判决认为如果被诉行为导致市场机制受损甚至失灵,则一定构成不正当竞争,并选取了六项具体的市场机制进行分析:第一,准入机制。被诉行为降低了市场行业准入门槛,提升了竞争效率;第二,供求机制。被诉行为造成了"供求迷雾",妨碍了哈啰普惠公司、钧丰公司对市场变化、形势预判和资源投入的判断;第三,价格机制。被诉行为改变了原有的定价测算方式,影响了价格生成机制,同时又导致价格信号无法准确传递,破坏了价格传导机制,存在明显的破坏性;第四,信息机制。被诉行为破坏了信息透明性,并且导致哈啰普惠公司、钧丰公司为注册用户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难以获赔,直接损害了真实骑行者的利益;第五,信用机制。被诉行为可以利用其他品牌长期积累的商业信誉,抢占交易机会,导致哈啰普惠公司、钧丰公司等企业的市场份额锐减,整体市场活力被抑制;第六,创新机制。被诉行为扭曲市场机制,导致其他竞争者失去公平交易机会。
  • 三是关于社会总福祉的判断。判决认为被诉行为一方面导致其他共享单车企业利益受损,呈现出减益的趋势,另一方面虽然消费者短期福祉增长,但多项市场机制紊乱,最终可能导致整个行业消亡,消费者长远福祉受损,对社会总福祉发挥负面减益效应。
  • 四是关于竞争效率和竞争公平的取舍。判决认为被诉行为虽然带来了有限的效率提升,但损害了全体共享单车企业的合法产业利益,以及整体消费者的长远福祉,损害竞争公平。

结合上述因素,判决认定被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该判决并未对涉案数据是否构成原告的合法权益进行分析,其重点在于分析被诉行为能否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否破坏了市场竞争机制、是否影响到社会总体福利及竞争效率和竞争秩序,是适用行为分析范式的典型案例。

(二)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诉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

在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涛公司)诉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公司)不正当竞争案 2中,百度公司运营的百度地图网页端和移动端有大量来自大众点评网的商户点评信息,汉涛公司因此诉百度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同时诉其擅自使用知名服务特有名称、虚假宣传等。

1、一审判决同时分析了合法权益与行为不正当性

一审判决主要从双方是否存在竞争关系、汉涛公司是否受损、百度公司行为是否具有不正当性这三个方面,认定百度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首先,对于竞争关系的判断,一审判决认为应该考虑具体实施的经营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竞争关系包括"为自己或者他人争取交易机会所产生的竞争关系以及因破坏他人竞争优势所产生的竞争关系","只要双方在争夺相同的网络用户群体,即可认定为存在竞争关系"。百度公司提供的服务与汉涛公司有一定重合,二者通过运营的产品争夺网络用户,存在竞争关系。

其次,对于汉涛公司是否受损,一审判决认为百度公司大量使用点评信息,替代大众点评网向网络用户提供信息,导致大众点评网流量减少,同时又推介自己的业务,攫取大众点评网的部分交易机会,给汉涛公司造成损害。

最后,一审判决从以下的几个方面综合裁判被诉行为具有不正当性:

  • 一是点评信息是汉涛公司的核心竞争资源之一,具有商业价值;
  • 二是汉涛公司为运营大众点评网投入了巨额成本,点评信息是其长期经营的成果,获取并非易事;
  • 三是点评信息系用户自愿发布,汉涛公司获取、持有、使用不违反法律及商业道德;
  • 四是百度公司通过技术手段,获取点评信息后用于充实自身的服务,实质替代大众点评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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